公司股东担任没有实际经营的竞争公司的股东

2022/5/30 来源:不详

早期白癜风多久能治好 http://pf.39.net/bdfyy/bdfal/160316/4790056.html

案例:()苏民初号

邓某雄诉博岩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裁判要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基本前提,是股东的固有权利。

公司股东担任没有实际经营的竞争公司的股东时,则难以证明股东与本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且又未能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有其他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当依法保护股东行使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

基本案情

博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公司股东是陈锡栋、邓某雄、杨俊,其中邓某雄占有38.4%的股份,陈锡栋、杨俊各占有30.8%的股份,博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邓某雄同时担任华融盈海(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上海雄堃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二公司成立时间分别是年7月19日、同年10月31日,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企业管理咨询。

年11月20日,邓某雄以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博岩公司邮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一份,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年11月24日,该函件被退件,退件原因是“原写地址不详”。

邓某雄遂于年2月27日向法院提出诉讼。审理中,博岩公司以邓某雄设立了多家与博岩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经营实体,二者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如向邓某雄披露博岩公司的财务账册将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以认为邓某雄查阅公司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请求驳回邓某雄的诉讼请求。邓某雄则述称,上述二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

案件焦点

邓某雄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本的法定权利,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邓某雄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华融公司、雄堃公司与博岩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但邓某雄述称上述二公司成立后从未实际经营,该二公司与博岩公司间不存在任何业务竞争关系。博岩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华融公司、雄堃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博岩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又未能证明邓某雄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其他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博岩公司拒绝邓某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博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年度、年度、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供邓某雄查阅、复制,同时提供自年1月1日起至年11月16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邓某雄查阅;邓某雄在博岩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知识小课堂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权是一个权力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邓淦文律师

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公司管理、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领域,刑事辩护

电话/

邮箱:dengganwen

yingkelawyer.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by/40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