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捣毁淫窝,以帝一桶足浴掩护组织卖
2023/6/11 来源:不详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年4月28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韦某某、叶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暂住帝一桶足浴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帝一桶足浴店,曾因嫖娼,于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年6月1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7月17日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红姐”,男,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2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3月27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滨湖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暂住帝一桶足浴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刚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滨湖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暂住帝一桶足浴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暂住帝一桶足浴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韦某某、叶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4月30日、7月14日、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受邱某某(男,另案处理)纠集指使,与由其纠集的被告人刘某甲、潘某某及通过潘雄纠集的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叶某某及陈某甲(男,另案处理)等人,由邱某某安排林某某(男,另案处理)出面与无锡市滨湖区**路**号**酒店**楼帝一桶足浴店签订承包协议用于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邱某某作为幕后组织者,安排被告人谢某某担任**,负责全面管理工作。由被告人刘某甲担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由被告人潘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及新招的工作人员。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并发放卖淫女提成。由被告人韦某某、叶某某在后场负责安排卖淫女上钟进入玻璃墙隔开的T台供对面嫖客挑选,并填写好嫖客的手牌,卖淫女的代号、介绍嫖客的客服的代号的记账单,用于与前台收银对账,每安排一名嫖客由被告人黄某某发放提成人民币10元。在装修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黄某某、刘某甲等人将足浴区内部区域隔开成水吧区,内设有11间包厢用于卖淫嫖娼活动,并设置暗门,暗门安排有专人使用遥控器控制人员进出,使用对讲机相互联络。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黄某某、刘某甲、韦某某、叶某某等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