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锡山遭罚给予投保人回扣和虚构业务

2022/10/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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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公布的《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保监罚决字〔〕8、11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简称“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任许文时任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经查,年期间,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情况,比例约为保单保费的15%。经统计,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共返还保险费金额合计21.84万元,涉及保单笔,涉及保费.76万元。任许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年期间,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在与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将部分直接商业车险业务录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涉及车险业务笔,涉及保费.76万元。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续费30.19万元,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余额27.74万元通过转账形式转至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所使用的账号,用于市场开拓。任许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无锡监管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银保监罚决字〔〕11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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