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2/10/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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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山东8月18日电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元。

主要违法事实:年4月22日下午,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北区商河路24号办公楼4楼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四号线机电01工区项目经理部在此办公,涉嫌未经许可开设食堂。市北区商河路24号办公楼4楼房间门牌标识“中国铁建厨房”,房间门牌标识“中国铁建食堂”。执法人员对厨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厨房面积约为20平方米,房间内摆放有食品原材料、餐具、厨具等厨房用品。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中铁十二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四号线机电01区项目经理部办公室主任冯鹏,其称该食堂为中铁十二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四号线机电01区项目经理部于年1月份自建,内部员工共24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开设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年11月修正)第五十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年2月通过,年12月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年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元)。

编辑:刘青

审核: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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