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状告儿子,无锡锡山出了一件棘手事,难

2024/12/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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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一旦家庭“后院起火”,牵扯精力太大,肯定麻烦不断、诸事费心。

年8月8日,《江南晚报》第5版刊发了一则社会新闻,标题为:“房屋终身使用权=居住权?这起父子纠纷案你怎么看”。这则新闻,把一个家庭内部的重重矛盾撕开了一个口子,展现在读者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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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说,年老冯与前妻在锡山法院调解下协议离婚,约定将房子作为共同房产赠给儿子小冯,房子剩余的房贷由老冯偿还,老冯拥有该房产的终身使用权。当时小冯还未成年,办不了手续,等小冯满18周岁时老冯左推右挡不想办过户,在法院强制执行下才于年过了户。年,小冯准备在外地成家,打算将无锡的房子卖掉。老冯不同意了,老冯再婚后生了小女儿,一家三口都住在房子里,户口、学区都跟此房子紧密联系。见小冯执意卖房,于是老冯将小冯告上了锡山法院。

从新闻报道看,目前这房子的产权所有人是小冯,照理说小冯拥有产权,又是成年人,他想卖房子就可以卖房子,别人没办法阻拦。然而问题在于,当初有过约定,老冯对房子有“终身使用权”。假如小冯把房子卖给其他人,老冯还怎么“终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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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冯认为,老冯的“终身使用权”是与前妻(小冯亲妈)约定的,并不是与小冯约定的。既然产权证上是小冯的名字,小冯就可以自行卖房,老冯想找“终身使用权”的麻烦,可以找前妻(小冯亲妈),并不应该找小冯。

作为读者,在读到小冯的主张时,表示并不能认可。毕竟当初离婚协议是在锡山法院的主持下签定的,关于“终身使用权”的约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小冯不认同老冯的“终身使用权”,是不对的。

当然,“终身使用权”等不等同于“居住权”?这也是个麻烦问题。假如老冯一家三口始终霸占房子,以“终身使用权”为理由不肯将房子让出来,那么小冯空有一本产权证,没啥意义。难道真要等到老冯“终身”那一天才完结吗?现在老冯是中年人,“终身”那一天还相当遥远,就算小冯等得起,但是假如一等四五十年,那还有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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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晚报》说,“该案将择期宣判”,可见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还是很慎重的。毕竟涉及到几个人的生活着落问题,马虎不得。

关于此案,作为读者,以为事实相对清楚,判决起来难度不算太大。房子的所有权人,房子的使用权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类似的情况很多。比如,房东是房子所有权人,房客是房子的使用权人。如此一理解,事情就好办了。法院判决老冯每月付租金给小冯即可,租金随行就市。将来老冯“终身”“百年”了,小冯对此房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成年人,做事需要负责任。婚姻大事,不可儿戏,哪里能想离就离?既然要离婚,就得付出代价。老冯遇到这个棘手事,就是他应该付出的代价。小冯是老冯的儿子,看起来儿子对老子翻脸无情,但是这能怪小冯吗?还不是父母作的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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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冯抛妻弃子,娶了新的妻子生了新的孩子,然而只能住在没有产权的房子里,可见其“混”得并不算好,连新房子都买不起。恐怕这也是“家不和”造成的事业不顺,影响到他的发展了。

锡山法院将如何审判,期等《江南晚报》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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