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公布6起毒品典型案件,苏州姑苏警
2023/2/20 来源:不详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省法院在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等。
目录
1、张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2、王某某走私毒品案
——依法严惩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
3、潘某某制造毒品案
——依法严惩制造新型毒品甲卡西酮犯罪
4、谈某某贩卖毒品案
——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唑吡坦构成贩卖毒品罪
5、常某某贩卖毒品案
——依法严惩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
6、陈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依法严惩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
案例1张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为贩卖毒品,向娄某某(已另案判刑)购买毒品。自年8月起,张某某联系娄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确定交易数量、时间、地点后,由被告人汪某某使用其支付宝账户或通过银行网点将购毒款汇至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娄某某安排他人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无锡江阴市及淮安涟水县、洪泽区等地,张某某接取并运回盐城响水县、滨海县进行销售。张某某共计向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9公斤,此外还曾向单某某(已另案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97克。年6月15日,张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张某某、汪某某驾驶的轿车内以及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6.24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某的死缓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的死刑,张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超过19公斤,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其中张某某还系累犯,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判处死刑,并根据汪某某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死缓,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2王某某走私毒品案——依法严惩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通过网络向缅甸的“阿忠”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25日左右,王某某自“阿忠”处得知其所购毒品藏匿于某货车中,经其他省份入境运输至江苏省无锡市,遂于10月25日至无锡市锡山区某停车场,并于当晚入住无锡市锡山区一酒店。次日6时许,王某某从停车场内涉案货车中取出藏匿的两个黑色包裹后被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黑色包裹内有白色晶体状物1袋、红色颗粒状物20袋。经检测,白色晶体状物净重.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7.1%;红色颗粒状物净重.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6.4%至17.3%不等。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并于年2月24日裁定核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的死缓判决,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随着持续有力的打击整治,境内毒源得到进一步遏制,但境外毒品输入问题值得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