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4/27 来源:不详

为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智慧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切实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1月11日上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并发布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十大涉外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行政司法高效顺畅衔接等方面,体现了对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一视同仁的保护,充分展示了保护支持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力度与决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犯商业秘密等方面,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六稳”“六保”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吴永才表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江苏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被娄勤俭书记誉为“江苏营商环境的名片”。省市场监管局发挥市场监管框架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工作体制机制优势,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年,全系统共查处知识产权案件件,案值.06万元,罚没款.24万元。其中,商标案件件,罚没款.05万元;专利案件件,罚没款.76万元;其它案件件,罚没款74.43万元。

一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全面部署落实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迅速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的通知,从重点商品执法、实体市场执法、电子商务执法、申请环节执法四个方面入手,通过线索摸排,加大案件协查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推动区域联动,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立“苏知保”知识产权执法技术服务平台,集成知识产权查询工具、在线专家库交流圈和维权人信息匹配等功能模块,实现执法部门对商标、专利等相关信息的综合查询,以及与权利人的快速对接。截至目前,该平台实现企业查询次,商标查询次,专利查询次,与权利人对接93次,方便了基层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涵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全省商标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较机构改革前增加了70%。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机制。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行刑协作办公室,三方签署《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行刑协作协议书》,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协作等9个方面深入开展协作。建立跨区域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制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产供销形成全链条打击。

链接:

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案例1: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密封件行业“6.9”铁拳行动系列案件

年12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接德国伊格尔博格曼集团行政投诉书,反映位于辖区内某机械密封(张家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机械密封产品涉嫌侵犯“EagleBurgmann”、“BURGMANN”、“伊格尔博格曼”等多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同区域中还有大量机械密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涉嫌侵犯格兰富、伊格尔博格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决定扩大调查范围。

年6月9日,经过半年的缜密调查,办案机关结合前期掌握的证据,会同公安部门出动80余名执法人员,18辆执法车,设立了行动指挥部及16个现场行动组,迅速出击、直扑现场,对前期摸排的16家机械密封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涉嫌侵犯“格兰富”、“EagleBurgmann”、“BURGMANN”注册商标专用权各型号密封件产品共计余个、包装盒余个、伪造标签、合格证余个,以及用于侵权商品上打标的激光打标机5套,查扣涉案电脑20余台。同时,根据行动现场查到的交易线索,执法机关在省局执法稽查局的协助下,分赴海口、长沙、岳阳等地,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涉案企业进行实地取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链条,保障案件顺利推进。

此次行动,一举查实了辖区内13家企业存在商标侵权、混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对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没款近万元,移送公安机关7人。因该案还涉及全国八省十市,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密封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成果斐然。

一是政企合作,共同打击侵权。权利人多次通过暗访等方式对侵权企业进行外围调查,在系列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实现涉嫌侵权产品的在线识别、在线鉴定,对查办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涉案合同进行比对研判,快速反馈,提升了系列案件查办的效率。二是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执法机关积极构建多部门联动协同机制,联合公安制定行动方案,有力保障执法顺利开展,为后期“行刑衔接”工作打下基础。执法机关多次与法院知识产权庭对接沟通,围绕案件情节、争议焦点及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等进行研讨交流。三是上下联动,提升办案质效。执法机关第一时间向省局汇报,建立“博格曼、格兰富品牌保护工作联络组”,实现了涉案信息的即时互通分析。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分别向省局发函致谢,赞赏我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

案例2:纽陲客股份公司与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年7月3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请求人纽陲客股份公司(住所地列士敦士登)投诉被请求人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名称为“RJ-45数据接插件组件”(专利号ZL.3)的发明专利权和名称为“电连接器”(专利号ZL.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本局于年7月6日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围绕案件的技术事实和法律争议展开了周密细致的调查,经调取涉案专利审查档案,发现请求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发明专利“RJ-45数据接插件组件”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用“RJ-45”进行限缩。办案人员通过调查进一步发现,双方还存在3个商标、3个网络域名及企业名称等其他知识产权争议,纽陲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就此事往返广州、南京多次,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也正准备对两个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办案人员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基础上,多次进行线上调解,逐条协商确定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年10月15日,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宁知()纠字18号),一揽子解决了2件专利、3件商标、3个域名及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纠纷,真正实现了一站式纠纷解决。

一是利用专利审查档案,提高执法效率。在发明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审查中主动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受专利法保护,亦不能适用等同原则。二是一诉多解,一揽子化解纠纷。办案人员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同时,一揽子解决了双方存在的商标、域名和企业名称等争议,提高了行政效率,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讼累。三是落实“六稳”、“六保”,化解市场主体生存风险。既“同保护”涉外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又化解了小微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卡脖子”风险,保住了市场主体,为企业发展赢得生机。

案例3: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年12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使用从无锡某外资公司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与举报人相同的橡胶注射成型机,并已将该机器设备销售给举报人的主要客户。

接举报后,执法机关对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扣押生产经营现场的机器设备、企业图纸、办公电脑等物品,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机器设备采取切割拆检测量的方式进行比对鉴定,最终认定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橡胶注射成型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无锡某外资公司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经查,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无锡某外资公司原销售主管,公司三个股东分别是无锡某外资公司原技术主管、采购主管和电气工程师的亲友,案发时上述人员均在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就职。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是其独立研发、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已销售橡胶注射机3台,销售金额.25万元。

执法机关认为,权利人通过制定内部管理文件的方式限定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禁止相关技术信息流出,以员工手册的形式明确了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却不能提供该技术信息是其独立研发、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其主要成员曾分别在权利人处从事销售、采购、设计等工作,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相关商业秘密,且在生产经营场所也现场查获了权利人所有的纸质及电子文档类设计图纸。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认定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侵犯无锡某外资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利益,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本案中,无锡某外资公司虽然通过员工手册、设计部文件方位规定、客户拜访制度、IT制度管理等方式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进行保护,但与核心岗位的员工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平时也疏于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教育,对于离职后的员工也没有约定交出企业的图纸资料和技术资料。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机关积极引导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帮助企业改进和规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主动提供《公司员工保密合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等示范文本,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为企业长久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4: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年5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假冒“施耐德”品牌断路器。执法人员随即对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及水电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的“施耐德”品牌断路器系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某淘宝网店铺处采购,并供应安装至上述房地产项目工地。经“施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在该项目工地1#楼、9#楼内已安装的个“施耐德”品牌断路器及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个“施耐德”牌的断路器均为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采购合同,仅能提供进货票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施耐德”断路器个,库存个,非法经营额共计元,由于当事人尚未结算工程款,因此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超过十五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执法机关于年6月25日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年12月,江阴市公安局向执法机关送达了《移送案件通知书》(澄公(君)移字〔〕80号),认为当事人存在犯罪中止情节,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年4月,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断路器个,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涉及电气产品领域知名品牌,直接与工程项目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社会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zl/476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