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免费3D眼镜,万达影城等多家影

2024/1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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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最新一期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擅自修改活动细则

北京小台科技有限公司

被罚1万元

年7月20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北京小台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销售自行车。年6月,当事人通过官方旗舰店发布公告,举办“VIQI微骑自行车助力全民骑行运动”活动,活动主要内容为消费者通过完成当事人规定的连续骑行打卡并将骑行视频、照片发送至朋友圈等任务,可返还全部购车款。参加活动的消费者需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协议中含有“本活动的所有细则和要求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内容。据统计,共有79名消费者签约参加活动。年7月初,当事人在部分消费者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自行修改了活动细则,对骑行时长、骑行视频时长及拍摄方式等规则进行了修改,并要求所有消费者均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参与活动,若消费者仍按旧规则参与活动,当事人则认定其打卡失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平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卡已售出,概不退换”

博乐派游乐园

被罚元

年6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海市闵行区博乐派游乐园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室内儿童游乐场的经营活动,自行制作了含有会员卡种类、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等内容的店堂告示,并张贴于经营场所。上述店堂告示底部印有“注:卡已售出,概不退换”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购卡协议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山西泳冠深蓝体育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被罚2万元

年7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山西泳冠深蓝体育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自年7月起,当事人在从事游泳经营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游泳馆购卡协议》。该协议采用了“购买游泳卡请详细咨询办卡须知,签订本协议即视为已明确相关规定,并认可本协议一经签订售出游泳卡不予退款”“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6家影院宣称

“3D眼镜自备或自购”

共计被罚3万元

年2月底,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1月以来无锡市系统收到的关于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举报线索,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在全市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发现无锡市众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文发大世界梅里古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悠扬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视诠道影城有限公司、江阴泽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阴店等6家影院存在影院店堂或线上APP购票平台宣称“3D眼镜自备或自购”“鉴于公共卫生安全需求,请您自带货购买专属3D银镜,3D眼镜(6元/副)”“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新吴区市场监管局、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法对6家影院作出每家影院罚款元,共计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盲盒产品宣称“不退不换”

东海县赛之城贸易有限公司

被罚4万元

年2月1日,江苏省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洪庄分局根据网络监测信息,对东海县赛之城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赛之城玩具专营店”销售盲盒,10余款产品的标题均宣称“不退不换”“不退换”“开盒不开袋不退换”等,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因质量问题提出退换货的权利。在调查过程中,洪庄分局要求电商平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电商平台称已与当事人确认,将涉嫌宣称“不退换”商品全部下架,但洪庄分局随后对该店铺核查发现,仍有多款商品标题宣称“拆封不退”“拆开不退”。洪庄分局多次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均拒绝配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洪庄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协议含有

“特价卡不退不换”等内容

上海涵哲美容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罚2.5万元

年7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上海涵哲美容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5月10日联系“杭州某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了10本消费协议书,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使用,协议书中“协议说明”和7月13日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书“购买项目”明细均含有“特价卡不退不换”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艾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签订“霸王条款”

被罚2万元

年5月11日,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转办线索,有消费者称新余市艾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诱导其购课、签订存在“霸王条款”的合同并拒绝退款。5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主要开展关于某短视频平台的培训及教育咨询服务,通过线上招生并在线上签订合同,该合同含有“甲方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线路及非甲方控制范围内的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甲方均免责”“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重、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

济南维益商贸有限公司

被罚1.45万元

年8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济南维益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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