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电影血本无归,男子状告影视公司欺诈

2024/8/6 来源:不详

投资电影却血本无归,无锡市民孙先生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了解,孙先生在某影视公司的宣传营销下,花了万元购买了某部电影2.63%的投资权和收益权。然而,电影上映后票房不佳,亏损近96万元。孙先生认为合同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顾瑜介绍说,小孙通过影视公司的宣传营销,对这部入围釜山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电影非常心动。男主角凭借该影片获得了一个演员奖项,女主角近几年人气大涨,小孙十分看好这部影片的表现,于是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合同,花了万元受让了2.63%的投资份额。

转让合同明确了导演、监制、主演、预计公映时间、投资总金额等基本要素,有些约定十分详细专业,让小孙这个外行人觉得十分放心。然而,电影上映后累计票房仅余万元。影视公司测算后告知小孙只能分到4万余元,这让小孙难以接受。

小孙提出影视公司存在相应的虚构投资金额、不具备电影的知识产权等合同欺诈的情形,要求确认合同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中已作出了一定的风险提示。合同载明“如院线发行收入不足以弥补投资方投资,不足部分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这意味着双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保本”,更不“稳赚”。

法院认为:签订合同前,小孙确认了所有条款,合同真实有效,不能因为电影亏本了就认定公司欺诈。经过调解,影视公司同意减让部分宣发费用的负担,最终向小孙结算支付11万元。

这起案件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自己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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