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将土地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2022/11/3 来源:不详白癜风产生的病因 http://pf.39.net/bdfyy/bdfzg/161014/4992915.html
刑事审判参考[第号]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
——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银元,原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因涉嫌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07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一)职务侵占事实
被告人钱银元于98年7月被中共锡山市鸿声镇委员会任命为锡山市鸿声镇鸿声村党支部书记,钱银元与龚燕敏合谋,于0年月,利用被告人钱银元职务上的便利,将无锡市锡山区鸿山镇鸿声村民委员会从无锡市锡山区鸿声镇名圆纸张经营部收取的集体土地租用费收款不入账,交龚燕敏处保管。
07年月,被告人钱银元以及龚燕敏将上述土地租用费中的人民币万元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
其中,被告人钱银元分得2万元,龚燕敏分得l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事实
在01年至04年间,鸿声村委先后将六宗集体土地出租给无锡市健明冷作装潢厂、无锡市海圣五金厂、无锡市恒益纸制品厂等单位使用,并收取了五十年的集体土地租用费。
被告人钱银元于04年12月至05年5月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为租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增收土地租金的名义,先后收取健明厂、海圣厂、恒益厂共计元,后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法,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05年5月,健明厂、海圣厂、恒益厂所租用的宗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均为鸿声村委,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地类为工业用地。鸿声村委为此向国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交纳了相关费用。
07年4月,在司法机关就宗某受贿一案向被告人钱银元调查时,被告人钱银元主动交代了上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钱银元退出10万元。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钱银元检举、揭发安某的犯罪行为,但未能查证属实。
裁判观点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银元伙同他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从无锡市锡山区鸿声镇名圆纸张经营部收取的集体土地租用费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事实清楚。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钱银元犯贪污罪的指控,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钱银元当时是在实施“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钱银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对被告人钱银元的该部分犯罪事实同样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一)土管部门、村委会、租地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表明,被告人钱银元的行为不属于从事“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本案主体有村委会、租地单位、土管部门,厘清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便于判定被告人钱银元的行为性质。
1.村委会与土管部门之间存在隶属的土地管理关系。
2.村委会与租地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租赁关系。.租地单位与土管部门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二)本案被告人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钱银元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公务内容,判定本案被告人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争议部分被告人所占有的财产,实质上与所指控的职务侵占部分的财产,具有相同性质,均是应由集体收取的土地租金。
被告人钱银元系鸿声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具有管理本村财产的职权,其利用该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是正确的。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年第4集,总第75集)